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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相关资料

今天才知道sh大大的事,感觉自己简直是法盲大学生。。。
整理一下目前我了解的情况。

首先,应该是辣鸡举报没跑了,然而我看到的时候辣鸡已经锁文加删微博了。。。然后我道听途说的是她最开始举报理由好像是涉及恋童而不是非法出版。

那么,应该是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认为罪名是经营非法出版物。是以涉嫌非法经营刑拘的。而且官方用词是低俗,虽然很无语,但是不是淫秽色情就还好。

关于这一点补充说明下这件事中非法出版物:

属于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本法盲又百度了非法经营,查到的相关的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 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一万一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工作室应该是算单位吧?报道中也说是团伙。。。如果按单位判决那情况会乐观很多,因为现在我也找不到sh大大的店,不知道销售到底是什么情况。。

但是我又很想知道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点能辩吗?扰乱市场秩序我觉得不至于,因为这个主要是针对投机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又很难讲,如果这个能辩的话,那从根源上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只会处罚款和没收工具。

最后,我想说,刑法里有关非法经营的条款我认为是没问题的,这件事问题还是出在我国目前对同性文学作品的态度,广电总局打压同性恋题材,所以很难找到愿意出版同性文学作品的出版社,但是这在法律上其实没有依据。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出版同性文学作品。甚至在我查资料的过程中还看到一个同性题材电影被下架,导演胜诉广电的案例。
我相信情况会越来越好,对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歧视与迫害会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思想的提高,我们的奔走而渐渐消失。
我国法律目前并不完善,但它依然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权益,况且这件事的根源不在于法律的漏洞,而是我国出版行业,人们的偏见等等。

最后,买了书的,能退货快点退货啊啊啊啊啊啊,因为判决是按照数量或者金额,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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